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条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九条提供应税服务,营业执照副本,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营业执照,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营业执照申请,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条
除本办法*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讲座等;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